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(权限内)办事指南
设定依据:
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0号)
审批条件:
1.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(经审批部门同意,可简化),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
2.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;
3.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;
4. 需项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,承诺资金已落实;
5.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;
6.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、拆迁安置方案;
7.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。
申请材料:
1. 建设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、省属各部门的报批函或请示;
2.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(经审批部门同意简化的,可不提供);
3.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;
4.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;
5.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;
6.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,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;
7.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;
8.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
9.需市、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,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;
10.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。
审批时限:
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,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;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(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、专家评估论证及资金平衡的时间)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,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审批决定:
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,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;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,书面告知。